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三终字第7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2号楼-1至5层101。
法定代表人:陈江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安华,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朗科大厦16、18、19层。
法定代表人:石桂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敬,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军,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唯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吉林路工业园临街商铺。
代表人:赵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秦胜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海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职员。
上诉人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骆金盛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捷和代理审判员李成渝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雪娇担任记录。
本案依法定程序延长了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一、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给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