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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航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1证保24号
案件名称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航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航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证保24号申请人: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汤庄桥街。

法定代表人:谈灵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剑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云,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航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首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成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顺源,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铭亮,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航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航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口、使用的韩国“DONGSHINMACHINECO,LTD”生产的“MOTHERYARNDIRECTSPLITWARPPINGMACHINE”机器(母纱分丝整经机)上与涉案专利“罗拉防磨损调节装置”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福建省航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处的进口韩国“DONGSHINMACHINECO,LTD”生产的“MOTHERYARNDIRECTSPLITWARPPINGMACHINE”机器(母纱分丝整经机)上与涉案专利“罗拉防磨损调节装置”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采取拍照、摄像、勘验、制作笔录等证据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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