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86号之一原告:才超,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津市市。
原告:深圳市超雅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宋翠玲,总经理。
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秀燃。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裵敬泰,总经理。
以上两被��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海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北京鹏泰博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虹。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超、深圳市超雅思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鹏泰博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才超、深圳市超雅思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超、深圳市超雅思电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11.61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才超、深圳市超雅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