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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年年旺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启亮电子制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0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年年旺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启亮电子制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年年旺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启亮电子制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东莞市年年旺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塘角村塘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阳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建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昊纬,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启亮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村东岳苑90号。

法定代表人:周伯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10楼G座。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秀芝,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佳,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年年旺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启亮电子制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年年旺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东莞市年年旺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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