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裕景国际鞋业广场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2824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03民初2824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裕景国际鞋业广场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282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裕景国际鞋业广场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2824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裕景国际鞋业广场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裕景国际鞋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姚旭升,职务: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关建辉,职务: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金常,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唯聪,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波,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裕景国际鞋业广场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