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32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赛恋,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吴小华,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廖凯波,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埼,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赛恋、吴小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吴小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吴小华认为其自2010年至今一直居住在佛山市顺德区,并办理了居住证,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之一,故本案应由被告吴小华经常居住地法院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受理本案的依据是被告吴小华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现吴小华称其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顺德区,并提供了佛山市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和广东省居住证为证,故应认定佛山市顺德区为吴小华经常居住地。
本院亦非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法应移送吴小华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吴小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