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2743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明,该公司法务。
被告:常州市南铁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14974026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中村委王家村5号。
法定代表人:吴伯良。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南铁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南铁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