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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吴梅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949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吴梅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吴梅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949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民,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梅英,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梅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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