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227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2层202内1500室。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曼青,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