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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康与深圳市森凡海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840号
案件名称陈树康与深圳市森凡海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树康,深圳市森凡海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40号原告:陈树康,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森凡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宝冠南路丹竹头恩来工业区6栋401。

法定代表人:杨森。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10楼G座。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康诉被告深圳市森凡海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康撤回对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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