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4143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高为淼,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周国平,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鑫,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东亭王佬伍串串香火锅店,住所地无锡市。
经营者谢文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以下简称龙虾协会)与被告锡山区东亭王佬伍串串香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虾协会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虾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虾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龙虾协会预交),由龙虾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