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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鑫鹏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302民初第241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鑫鹏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鑫鹏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第241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烨,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鑫鹏通讯店,住所:惠州市惠阳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唐金贞,实际经营者唐金狮。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鑫鹏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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