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850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富鸿百货有限公司晋江东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仁和东路37号富鸿百货。
负责人:庄佳凌。
被告:福建富鸿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四境社区富鸿商贸城(镇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宝奋。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富鸿百货有限公司晋江东石分公司、福建富鸿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