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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花与佛山市顺德区鑫华丽不锈钢有限公司、薛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936号
案件名称黄进花与佛山市顺德区鑫华丽不锈钢有限公司、薛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进花,佛山市顺德区鑫华丽不锈钢有限公司,薛坤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36号原告:黄进花,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江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华丽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薛坤。

被告:薛坤,男,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进花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华丽不锈钢有限公司、薛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421955.X,名称“不锈钢板(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以已与对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进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进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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