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36号原告:黄进花,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江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华丽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薛坤。
被告:薛坤,男,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进花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华丽不锈钢有限公司、薛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421955.X,名称“不锈钢板(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以已与对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进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进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