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5840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小平(系个体工商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7号6、10号楼金都服装城第二层2C40号铺。
被告:广州市金都国际服装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欧少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冠贤,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小平、广州市金都国际服装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