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002号原告:邵泽华,男,汉族,1967年12月30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培茂,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四川内江盛云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国光乡国光村*组。
原告邵泽华与被告四川内江盛云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盛云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邵泽华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邵泽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内江盛云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泽华撤回对被告四川内江盛云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邵泽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