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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坎山孙炜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09民初777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坎山孙炜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坎山孙炜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777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坎山孙炜副食品店,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国庆村。

经营者孙荣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坎山孙炜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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