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232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真凤兴家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于辛庄村西北摩高科东墙外。
经营者曹真真,男,1992年6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真凤兴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真凤兴家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