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1191号原告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钟楼区邹区xx器材商店。
原告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钟楼区邹区xx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楼区邹区xx器材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邹区xx器材商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