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381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蓝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六安好又多超市苏站路加盟店,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
经营者:赵红艳,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六安好又多超市苏站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