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343号原告东莞市美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小红,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丽婷,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铭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俊奇,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美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铭特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进行了预备庭审理,组织证据交换;
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小红、何丽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陆俊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于2016年6月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美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6元,由原告东莞市美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