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822号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东,山东远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文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建伟、唐社利,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