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0471号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0号4层44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W。
法定代表人:TORCHEE。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杰,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州幸运一生贸易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东风村汤边勤和里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Q。
法定代表人:徐少汾。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幸运一生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