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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招商城多彩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91民初3970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招商城多彩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招商城多彩文化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3970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述文,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招商城多彩文化用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经营者郑卫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雄公司)与被告无锡招商城多彩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英雄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雄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元(此款已由英雄公司预交),由英雄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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