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18号原告:陕西焓斯保尤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路3号门面房8号。
法定代表人:黄梓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继延,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冰,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枫林绿洲洗衣店。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林绿洲E区商铺1-104室。
经营者:刘晓蓉,其他不详。
被告:党红侠。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焓斯保尤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枫林绿洲洗衣店、党红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焓斯保尤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焓斯保尤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焓斯保尤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