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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顺德陈村镇益尚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4民初4938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顺德陈村镇益尚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顺德陈村镇益尚杂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493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注册号440681400004376。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陈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代理人李时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扶余县。

被告顺德陈村镇益尚杂货店,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注册号440681600844869。

经营者黄海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代理人谭斌,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陈村镇益尚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顺德陈村镇益尚杂货店,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顺德陈村镇益尚杂货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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