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初2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浩,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醒,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邵东县工业品市场富贵皮具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工业品市场17管区西区29号。
经营者:李奇,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人:刘跃龙,邵阳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工业品市场富贵皮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