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053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万圣发超市,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经营者王华春,男,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代理人宿薇,女,该超市员工,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万圣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