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1693号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23号(W262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马克·彼得森(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胡莉敏(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艾玛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徐涛,董事长。
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杭州艾玛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