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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民辖终107号
案件名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庄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黄强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庄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家具大道***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信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强,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清港镇袁家村淡水桥***号。

上诉人东莞市庄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营业场所和主营业务均在东莞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上海市盈港东路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标有“邦民家具五金”字样的展台处,拍到展示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及印有二维码的名片。

经扫描名片上二维码,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企业为东莞市庄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据此,被上诉人以东莞市庄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为由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孙利建代理审判员  周利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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