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号***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陶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文、王益,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玉洁,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幢*楼***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余蕾,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杨玉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知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文、被上诉人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蕾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杨玉洁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顺丰公司于2016年8月4日以其已与淘宝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顺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知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10元,均由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