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2755号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游铃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振川,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立夏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经营者:孙紫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立夏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