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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乐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企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71号
案件名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乐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企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乐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企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71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奕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杨敦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雄辉,系公司股东,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唐仙龙,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乐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振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华,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企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严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仙龙,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爱东,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诉被告深圳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游公司)、苏州乐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米公司)、广州企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被告乐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驳回后,被告乐米公司不服并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后被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之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黎孟龙、陈奕龙,被告悦游公司委托代理人吴雄辉、唐仙龙,被告乐米公司委托代理人金华以及被告企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唐仙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两原告是世界知名互联网企业,也是中国最大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

原告开发、运营的多款网络游戏广受欢迎,其网络游戏营业收入位列中国网络游戏市场份额排名前列。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申请注册“”商标,经核准,原告腾讯科技公司成为第12340411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

原告腾讯科技公司于2013年开发了使用“”商标名为《天天斗三国》的网络游戏,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给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使用,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负责《天天斗三国》网络游戏运营。

经原告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推广、运营后,《天天斗三国》网络游戏广受游戏爱好者喜爱,成为一款非常具有影响力的网络游戏,“”商标也因《天天斗三国》网络游戏而风靡中国,从而在在线网络游戏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

三被告开发并运营名称为《天天斗三国》及《天天斗三国2》网络游戏,通过被告悦游公司官方网站(www.96dh.net)、被告乐米公司官方网站(www.joymetec.com)及豌豆荚、360手机助手、优亿市场、4399游戏等各种应用平台广泛推广该款游戏。

三被告在被控侵权游戏上使用“天天斗三国”文字标识。

被控侵权游戏通过在线充值方式,收取游戏玩家费用,获利巨大。

三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天天斗三国》及《天天斗三国2》网络游戏使用“天天斗三国”标识,该标识将“斗三国”作为其标识的主要部分,完整包含了原告第12340411号“”商标。

三被告属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三被告立即停止在网络游戏上使用“天天斗三国”标识侵犯原告第123404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三被告连续一个月在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网易网和被告悦游公司官方网站(www.96dh.net)、被告乐米公司官方网站(www.joymetec.com)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就其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三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因“”商标专用权遭受侵犯所致的经济损失50万元;

四、三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合理费用5万元;

五、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悦游公司和被告企信公司当庭辩称,一、两被告均为善意的销售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需停止侵权即可;

二、原告于2014年9月7日才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却于2015年2月6日就已经发现了涉案侵权事实,所以两被告涉嫌侵权的时间大约为一个季度,对于在2015年2月6日之后的扩大损失应当由两原告自行承担;三、两原告持有的“”注册商标明显缺乏显著性,依法应当宣告无效。

被告乐米公司当庭辩称,一、“斗三国”游戏名称系某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网站中查询到名称为“XX斗三国”的游戏达14款之多,并且“斗三国”直接反映了相关游戏功能、用途及游戏内容。

因此,根据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被告乐米公司仅仅是将“斗三国”作为一个游戏名称使用,并非作为商标使用,并且被告乐米公司在“斗三国”游戏中已经直接注明了游戏的开发者和游戏类型,不会与两原告的游戏造成混淆;

三、被告乐米公司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

其在取得《天天斗三国》软件著作权时,原告的“”商标尚未公告,原告的《天天斗三国》游戏更没有上线运营;

四、两原告主张赔偿律师费依据不足。

原告仅提供了律师费发票,但没有提供相关的支付凭证。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2340411号“”商标。

经核准,原告腾讯科技公司于2014年9月7日取得第123404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专用期限为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

2013年7月15日,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0571557号)载明:软件名称为“腾讯斗三国软件[简称:斗三国]V1.0.1.10”,著作权人为腾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3年5月8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两原告提交的口袋巴士网站(网址为http://www.ptbus.com)、飞流网站(网址为http://dsg.feiliu.com)和新浪网站网页截图打印件内容显示,口袋巴士网站2013年7月24日《Q版ios手游全新体验开启》的报道对Q版ios手游《斗三国》进行介绍,2013年9月5日《腾讯出品群英传手游今日封测》的报道和飞流网站2013年9月2日《9月5日不删档封测》的报道中称上述腾讯游戏光速工作室打造的《斗三国》手机游戏于2013年9月5日进行不删档封测。

飞流网站2013年12月30日《腾讯首款贺岁手游今日公布》的报道中称腾讯首款贺岁手游《全民斗三国》于当日正式公布,该游戏公测将至。

新浪网站2013年9月25日《腾讯游戏将魂系统全民解析》的报道中称上述《斗三国》手机游戏不删档封测正在进行中。

上述报道同时对《斗三国》手机游戏进行了介绍。

2016年4月11日,两原告出具《声明书》,确认《斗三国》是一款由两原告共同制作并运营,且交由北京飞流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发行的以三国时代为背景的RPG手机网络游戏。

该款游戏于2013年9月5日上线运营,后于2014年1月10日更名为《全民斗三国》。

2014年9月30日,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许可方)和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被许可方)签订《天天斗三国》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独家许可书,约定:1、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独占使用第12340411号“”商标权;

2、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就制止任何侵犯“”商标权以及侵犯许可方基于《天天斗三国》网络游戏所形成的商誉、知名游戏名称及特有装潢等领域公平竞争权利等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法律措施。

许可方追认被许可方自《天天斗三国》网络游戏上线运营之日起至本授权书签署日已经行使的不超过本许可书许可范围的任何知识产权和维权法律措施。

许可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期限:2014年9月30日至双方协商书面终止本许可书。

2015年2月6日,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冯琳琳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王卫、公证人员包佳的监督下,冯琳琳操作两原告提供的一台恢复出厂设备的Sony牌手机,将手机连接该公证处无线网络,从“悦游游戏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96dh.net/)中将“gsmme.apk”文件下载保存到手机中,运行该文件,在手机中安装游戏“天天斗三国”并运行,运行页面显示“天天斗三国”游戏介绍,有“进入游戏”选项,并显示“天天斗三国”为“天天斗三国”游戏首页标识和游戏图标,以及“乐米科技”等字样,并注明游戏名称为天天斗三国,提供商为被告企信公司。

另外,从“豌豆荚”网站(网址http://www.wandoujia.com/)中安装“豌豆夹”应于程序,并从该应用程序中将“天天斗三国_1423201763269。

apk”文件下载并运行,在手机中安装游戏“天天斗三国”并运行。

从“360手机助手”网站(网址http://zhushou.360.cn/)中将“com.qihoo.appstore_113000011.apk”文件下载并运行,在手机中安装应用程序“360手机助手”并从该程序中下载“com.joymetec.hssgnewgsmm.apk”并运行,在手机中安装游戏“天天斗三国”并运行。

从“优亿市场”网站(网址http://eoemarket.com/)中将“728115.apk”文件下载并运行,在手机中安装应用程序“优亿市场”并从该程序中下载“com.joymetec.hssgnewgsmm.apk”并运行,在手机中安装游戏“天天斗三国”并运行。

从“4399手机游戏”网站(网址http://a.4399.cn/)中将“4399Game-2.1.0.4.wap4399.apk”文件下载并运行,在手机中安装应用程序“4399游戏盒”,从该程序中将“天天斗三国.apk”文件下载后并运行。

上述下载页面显示“天天斗三国”游戏介绍、评分、下载次数(均超过1000次以上)、版本、安装人数(5.5万人安装)、更新时间、语言等信息,有“下载”、“安装”选项。

其中“优亿市场”下载页面注明作者为被告悦游公司,从“乐米科技”网站(网址http://www.joymetec.com/)中将“1405576741579orQHNX6TCTUyKVWa4bygFile.apk”文件下载并运行,在手机中安装游戏“天天斗三国2”并运行。

网站页面显示被告乐米公司简介、联系方式、游戏“天天斗三国2”安卓版下载地址以及官方版下载选项等信息。

其中公司简介中称,被告乐米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移动游戏、移动应用开发的移动互联网创业公司,公司目前主要项目是针对IOS、Andraid两大平台开发手机游戏和应用;

联系方式中注明公司地址为被告乐米公司注册地址。

游戏运行页面显示“天天斗三国2”为“天天斗三国2”游戏首页标识和游戏图标。

2015年3月3日,上述公证处作出(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472号《公证书》以证明上述过程。

2015年2月6日,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冯琳琳来到上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15时58分至16时53分,公证员王卫和工作人员包佳监督冯琳琳操作该处321室外的一台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1、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网站域名“96dh.net”、“joymetec.com”,显示上述网站名称分别为“深圳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乐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中查询“天天斗三国2”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显示:软件全称“天天斗三国2游戏软件”,软件简称“天天斗三国2”,版本号“V1.0.2”,著作权人为被告乐米公司,首次发表日期“2014-03-26”,登记日期“2014-07-28”;

3、进入“天天斗三国-官方网站-腾讯游戏-腾讯首款三国策略手游”网站首页(网址:http://ttdsg.qq.com/),页面显示对原告“天天斗三国”游戏的介绍;

4、进入“悦游游戏中心”网站首页(网址:http://www.96dh.net),页面显示对“天天斗三国”游戏的介绍。

从该网站中将游戏“天天斗三国”的安装文件下载并保存;

5、进入“91安卓下载”网站首页(网址:http://www/wandoujia.com/),显示游戏“天天斗三国”、“天天斗三国3”等下载页面,并有游戏简介。

从该网站中将游戏“天天斗三国”安装文件“e30b64e56034771f90563b799c7d05e8.apk”、“tiantiandousanguo_3.apk”下载并保存;

6、进入“4399手机游戏”网站首页(网址“http://a.4399.cn/),显示游戏“天天斗三国”下载页面,并有游戏简介。

从该网站中将游戏“天天斗三国”安装文件“joymetec.hssgnewgsmm.v45196.zip”下载并保存;

7、进入“360手机助手”网站首页(网址:http://zhushou.360.cn/),显示游戏“天天斗三国”下载页面,并有游戏简介。

查看游戏“天天斗三国”,页面显示对该游戏的介绍,载明:被告悦游公司为该游戏作者,下载1096次,更新时间“2014-08-02”,版本1.2;

8、进入“优亿市场”网站首页(网址:http://eoemarket.com/),页面显示游戏“天天斗三国”、“天天斗三国3”、“斗三国”等简介。

从该网站中将游戏“天天斗三国”安装文件“660317.zip”下载并保存;

9、进入“乐米科技”网站首页(网址:http://www.joymetec.com),显示游戏“天天斗三国2”安卓版下载页面。

查看“关于乐米”、“联系我们”,页面显示被告乐米公司相关信息。

将游戏“天天斗三国2”安装文件“1405576741579orQHNX6TCTUykvWa4bygFile.apk”下载并保存。

2015年3月3日,上述公证处出具(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473号公证书以证明上述操作过程属实。

另外,两原告主张其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万元及公证费3700元,两原告并提交了两张公证费发票(发票数额分别为2275元和1425元,合计3700元)。

被告悦游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内容为信息服务费,金额为3229.69元,税额96.89元,合计3326.58元),用以证明涉案游戏软件由被告乐米公司提供,其仅为涉案游戏销售商,为游戏产品提供销售服务,2、2015年5月21日被告企信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内容为:被告企信公司接受被告乐米公司授权,发行和推广其拥有版权的手机游戏《天天斗三国》。

现被告企信公司委托被告悦游公司代为在悦游自有网站和渠道进行推广),用以证明涉案游戏软件由被告企信公司委托被告悦游公司在悦游自有网站上进行推广。

被告乐米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2015)苏苏证经内字第2086号公证书,用以主张游戏市场上存在大量以“斗三国”命名或包含“斗三国”等字样的三国类游戏,仅其所找到、在软件著作权网站登记的就有15款之多,“斗三国”系该种三国类游戏的通用名称;

2、相关判决,用以主张在一定区域内相关公众约定俗成的游戏名称,如果不是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将其用作反映该类游戏内容、特点等的游戏名称,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

被告企信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4年7月28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天天斗三国2游戏软件[简称:天天斗三国2]V1.0.2”,著作权人为被告乐米公司,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4年3月26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用以主张涉案游戏软件是由被告乐米公司提供,被告企信公司仅作为游戏的销售商,为游戏产品提供销售服务;2、2014年5月22日被告乐米公司(甲方)与被告企信公司(乙方)签订的游戏联合运营合作协议,证明目的同上,同时还主张涉案游戏开发者即被告乐米公司向其保证该公司对游戏享有知识产权,其善意且无过错;

3、2014年6月18日被告乐米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载明:被告乐米公司已授权被告企信公司作为代理发行商在大陆区域发行手机游戏《天天斗三国》,授权期限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8日,授权发行平台为移动应用商城(MobileMarket),授权语音版本为中文,授权区域为中国,授权版本为安卓),用以主张其仅作为涉案游戏代理发行商及产品销售商,在大陆区域内为被告乐米公司发行涉案游戏产品。

被告悦游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9日,注册资本300万元,一般经营项目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等。

被告乐米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3日,注册资本4105500元,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网络信息技术服务。

被告企信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2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研究和试验发展。

庭审中,两原告和三被告均确认被控侵权的仅为一款游戏,该游戏使用“天天斗三国”和“天天斗三国2”两个名称。

同时,两原告称,被告乐米公司在开发被控侵权游戏软件过程中将“天天斗三国”商标植入在其开发的《天天斗三国》、《天天斗三国2》游戏软件中并以游戏图标的方式和游戏首页标识的方式进行使用,并且在其官方网站中提供该游戏的下载服务,游戏软件图标也是《天天斗三国》。

被告悦游公司、被告企信公司与被告乐米公司共同运营上述游戏,被告悦游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提供上述游戏的下载服务,且下载时的游戏软件图标就是《天天斗三国》。

被告悦游公司还在豌豆荚、360手机助手、4399游戏、优亿市场等各大的APP应用平台提供涉案游戏软件的下载、游戏软件图标也是《天天斗三国》。

在共同运营过程中,被告企信公司在豌豆荚中提供了涉案游戏软件的下载服务并参与了收费环节。

用户通过手机下载游戏并安装后显示的图标也是《天天斗三国》。

被告悦游公司和被告企信公司称,两原告上述陈述仅证明被告悦游公司和被告企信公司是涉案游戏的销售商。

www.96dh.net是被告悦游公司的网站。

被告悦游公司在其官网以及豌豆荚、360手机助手、4399游戏、优亿市场等各大的APP应用平台提供涉案游戏软件的下载及推广服务就是一种销售行为。

被告企信公司与运营商中国移动进行合作,游戏费用是手机运营商通过扣取手机话费的方式收取,之后运营商再将被告企信公司应得的费用支付给被告企信公司。

被告悦游公司和被告企信公司的行为符合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作为销售者,被告悦游公司和被告企信公司仅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被告乐米公司称,其在开发《天天斗三国2》游戏并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时并不知道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已经将“斗三国”作为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登记。

该“天天斗三国2”的游戏名称系被告乐米公司独立创作的。

在对游戏的推广运营过程中,被告悦游公司、被告企信公司始终是将“天天斗三国”作为一个完整的游戏名称使用,并没有单独将“斗三国”作为商标进行使用。

被告乐米公司在官方网站www.joymetec.com上提供了涉案游戏《天天斗三国2》的下载服务。

庭审后,被告悦游公司和企信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两原告严重逾期举证之法律意见,认为两原告庭后提交的证据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原告应赔偿被告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费300元、律师费5000元(律师费计时收费,按照1000元/小时计算)等必要费用共计5300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发票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腾讯科技公司是第12340411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其将上述商标授权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独占使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为该商标独占使用人。

上述商标已实际使用,且仍在保护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根据原告提交的商标的详细信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相关网页打印件内容显示,原告腾讯科技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2340411号“”商标,腾讯科技(武汉)公司的腾讯斗三国软件[简称:斗三国]于2013年5月8日开发完成,2013年7月15日取得著作权登记,该游戏并于2013年9月5日进行不删档封测。

由此可见,原告腾讯科技公司申请注册第12340411号“”商标时间及实际使用时间均早于被告乐米公司《天天斗三国》(又名《天天斗三国2》)开发完成、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4年3月26日)。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两原告在先使用涉案商标。

且《斗三国》手机游戏经过各大网站的推广,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悉,享有一定知名度。

被控侵权游戏与两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属于同一类别。

两原告主张权利的第12340411号“”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游戏所使用的“天天斗三国”、“天天斗三国2”商标均使用了“斗三国”,两者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游戏与两原告“天天斗三国”手机网络游戏消费人群存在重合,可能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两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故上述使用情形属于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两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

两原告公证取证内容显示,被告悦游公司和被告乐米公司未经两原告的许可,在其运营推广的游戏中使用商标“天天斗三国”、“天天斗三国2”,被告企信公司未经两原告许可,推广销售侵犯两原告第123404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侵犯了两原告对第12340411号“”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被告作为专业从事技术推广、提供计算机软件服务的企业,其认知商标品牌的能力比一般的消费者高,对两原告涉案商标理应有所了解,三被告在运营、推广及销售被控侵权游戏时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完全能够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商标侵权的发生,但三被告却疏于对其所运营和销售的游戏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问题的管理,被告乐米公司并在著作权登记时在游戏名称中突出使用“斗三国”商标,且三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其有使用两原告涉案商标的正当理由,并在不同的平台运营、推广并销售侵权游戏。

本院据此可以认定三被告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三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连带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被告相关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本院根据被告侵权情节、涉案商标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三被告连带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两原告诉请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被告悦游公司和企信公司要求两原告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费和律师费共计5300元,但没有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处理,由两被告另循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苏州乐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企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第123404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苏州乐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州企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

三、驳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12570元[已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深圳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苏州乐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企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徐鲁峰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2号)第四条第二款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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