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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色彩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3365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03民初3365号
案件名称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色彩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336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色彩鞋业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3365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危潮忠。

委托代理人:曾宪良,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色彩鞋业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经营者:李荣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色彩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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