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610-1号原告TheFoundryVisionmongersLtd,住所地英国。
法定代表人WilliamBeningfieldCollis,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球数码媒体科技研究(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环球数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肖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环球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文道军,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TheFoundryVisionmongersLtd.诉被告环球数码媒体科技研究(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环球数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环球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TheFoundryVisionmongersLtd.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TheFoundryVisionmongers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heFoundryVisionmongersLtd.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3750元,由原告TheFoundryVisionmongersLtd.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TheFoundryVisionmongersLtd。
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陈 洋代理审判员 邹 雯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嘉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