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723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文东,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医药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徐保党,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青,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医药公司第十八门市部,经营地址:河南省遂平县建设东路(执法局楼下),负责人马丽,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陈青,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平县医药公司、遂平县医药公司第十八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