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537号罪犯林文祥,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撤销原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林文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于2015年2月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有履行财产刑的能力而不履行,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文祥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