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797号原告:曾艺,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王西伟,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曾艺诉被告王西伟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曾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计460.5元,由原告曾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