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2民初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翠艳,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亨得利眼镜行,住所地: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负责人周公正,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亨得利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