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137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参草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鹏,总经理。
被告:宁阳凌云商社世纪城加盟超市。
经营者:朱强。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参草堂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宁阳凌云商社世纪城加盟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