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639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毛灵见(特别授权),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灵溪欣慰食品商行。
负责人:温宝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铸(特别授权),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百事利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怀斌,董事长。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灵溪欣慰食品商行、石家庄百事利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