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8878号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冯彩凤。
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是“薇薇新娘”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于2016年2月发现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薇薇新娘”商标从事摄影经营活动,侵害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等。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