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502号原告:河南谢人安防门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亢村镇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谢宏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荔,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谢人门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鸦鸿桥昌升商贸物流广场21-0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华,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井静娟,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安市商贸城永生五金门市,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商贸城。
经营人:王双英,该门市负责人。
原告河南谢人安防门帘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谢人门帘有限公司、武安市商贸城永生五金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河南谢人安防门帘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谢人安防门帘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谢人安防门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谢人安防门帘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