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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宏与深圳市博泰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49号
案件名称陈桂宏与深圳市博泰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xx,深圳市博泰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陈xx,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鲜亮,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泰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xx。

原告陈xx诉被告深圳市博泰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xxxxxxxx.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陈xx于2016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长 钱 翠 华审判员 潘   亮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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