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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平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3刑更1413号
案件名称张金平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金平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刑更1413号罪犯张金平,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潮平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平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8日。

执行机关因罪犯张金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获得表扬;

2016年1月获得表扬;

2016年7月获得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金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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