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刑更1413号罪犯张金平,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潮平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平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8日。
执行机关因罪犯张金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获得表扬;
2016年1月获得表扬;
2016年7月获得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金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