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港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四道31号研祥科技大厦10楼B1单元。
法定代表人:苏健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摩如富,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西神田三丁目8番1号。
法定代表人:平贺基督。
上诉人深圳港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摩如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7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故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其主要营业地在深圳市宝安中心区,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