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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马城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5民初10328-10329号
案件名称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马城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0328-10329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31楼A座,组织机构代码06371449X。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飞马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二工业区202栋1-2层,组织机构代码674812945。

法定代表人:刘伟华。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飞马城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系列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12.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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