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4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绿城超市。
经营者:陈合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建,辽宁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绿城超市(以下简称绿城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奶奶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3民初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6年9月14日,绿城超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绿城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绿城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绿城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