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480号原告:孙正权,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蕾,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杰朗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号*楼第二卡,原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祥贤八街27号首层(南起第3卡)。
经营者:李晓军,男,汉族,1984年7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李晓军,男,汉族,1984年7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
原告孙正权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杰朗灯饰厂、��晓军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22272.4、名称“吊灯(MA04225C0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当庭提出对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杰朗灯饰厂、李晓军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两被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权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杰朗灯饰厂、李晓军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