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798号原告:蒋春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长寿区牛棚子餐馆(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负责人:张燕,职务不详。
原告蒋春兰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牛棚子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蒋春兰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