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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春兰与重庆市长寿区牛棚子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1民初798号
案件名称蒋春兰与重庆市长寿区牛棚子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春兰,重庆市长寿区牛棚子餐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798号原告:蒋春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长寿区牛棚子餐馆(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负责人:张燕,职务不详。

原告蒋春兰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牛棚子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蒋春兰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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